护理费数额的多少根据什么因素确定
摘 要: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在医院治疗需要护理,受害人因护理支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进行护理的,护理人员因护理受害人导致收入的减少,或者受害人雇佣护理人员而支出的费用,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误工费由以下三个因素确定:
一,护理人员的收入
1、护理人员有收入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
护理费的数额=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元/月、元/天)×护理时间×护理人数;
(2)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的
护理费的数额=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元/月或者元/天)×护理时间×护理人数;
(3)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且无证据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
护理费的数额=受理该起交通事故法院所在地职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元/月或者、天/年)×护理时间×护理人数。
2、护理人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参照当地的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来计算。
二,护理人数
护理人数一般原则是一个人,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的意见需多人护理的,护理人数参照该意见确定。
三,护理时间
护理时间从接受护理当日起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护理时间从接受护理当天起根据受害人实际年龄等因素确定护理时间,不过最长不能超过20年。
四,护理级别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根据受害人对护理的依赖程度、残疾辅助器具配制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级别越高,护理费越高。